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哈佛大學個案觀點 台灣大學個案觀點
連鎖流通零售 醫療生物科技 金融產業科技 資通軟體產業 旅館餐飲產業 投資創新創業 法律法令法規 顧客服務品質 生產商業4.0
網頁
(移至...)
首頁
哈佛大學 Harvard University
▼
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職能基準 職能認證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勞動部公告 部 長 潘世偉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勞動條3字第1030130641號 主 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2014 2015 左永安顧問 安永經營管理商學院 EMBA 職能基準 職能認證課程 共通核心職能 TTQS 創業百萬小學堂 台灣大學 和君 品牌 創新研發中心 品質 勞動部公告 部 長 潘世偉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勞動條3字第1030130641號 主 旨:「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勞動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勞動條3字第1030130641號
主 旨: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
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為
勞動基準法
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部 長 潘世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
›
首頁
查看網路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