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 03 左永安顧問 玫瑰的故事 The Tale of Rose
2024 11 03 左永安顧問 玫瑰的故事
太好听了,寫歌的人用了腦,唱歌的人用了心,聽歌的人用了情,有故事的人流了淚,不怕音樂太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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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永續發展浪潮下,企業永續(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已成為經營者的首要議題,許多企業將永續發展視為主要的經營策略。
2024-10-07 | 作者:CSRone永續智庫 倪瑞陽
人才資訊庫最新報告:永續職務快速發展
根據 LinkedIn 研究報告指出,自 2015 年來市場所需之工作技能已有 25% 的差異,而 2030 年的變化將會達到近 65%,顯見 AI 及自動化技術也持續推動就業環境的變遷。在 2024 發表的《LinkedIn 25個快速增長職位》(LinkedIn’s Jobs on the Rise list for 2024)列表中,有三個聚焦在永續發展,包含成長第三快的環境健康安全經理(Environment health safety manager , HSE Manager)、第五快的永續發展分析師(Sustainability analysts)以及第七快的DEI副總裁角色(Vice presidents of diversity and inclusion cultivate),從這三項職缺敘述中可看出,求職者不僅需要環境法規、系統管理、數據分析應用等硬技能,也需要有洞察問題、新知識學習以及靈活適應的軟實力。
什麼是綠色技能?軟實力+跨業能力+特定能力
綠色技能的學習受到關注,高達 80%受訪者將綠色技能視為推動轉型最關鍵的因素。據Economist Impact 研究出版的《Green Skills Report》報告界定,將綠色技能廣泛定義為能應用於永續、低碳、能源等領域的工作技能,並將其分為三大類別,包含行業特定綠色技能(Sector specific green skills)、跨行業綠色技能(Cross-sectoral green skills)與軟實力(Soft skills)。(《Green Skills Report》將綠色技能定義為三種類別,包含行業特定綠色技能(Sector specific green skills)、跨行業綠色技能(Cross-sectoral green skills)與軟實力(Soft skills)。資料來源:Economist Impact)
法規名稱: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訓練法第四條之一
規定,並依據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第四點規定,鼓勵發展職能基
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以優化訓練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學術團體、專業機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
工會、協會。
(二)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私立職業訓
練機構。
(三)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
具前項資格者,申請時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且於有效期限內
。
申請補助之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具前項第三款條件:
(一)單位、集團員工內部訓練或供應商、承包商人員訓練課程。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之校內課程。
但不包括進修推廣部。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條件,得依所屬產業發展需要,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向本署申
請經費補助,發展職能基準。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指依據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布之相關職能資源,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
之訓練課程。
(二)發展職能基準:
指除本署職能發展應用平台已公告之職能基準外,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協會擇定關鍵職業(或職類)
發展之職能基準。
前項發展之職能導向課程、職能基準需符合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相關規定,並送品質審查及通過認證。
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之補助,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為
優先。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
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
造業職類領域之課程,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上限不超過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且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屬本署公告重點產業、工業類或製造業
職類領域,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補助項目包括:
(一)講座、教師與助教之交通費及鐘點費、出席費、諮詢費、
翻譯費、審查費。
(二)資料蒐集費、開發評量工具費、評量執行費、會議紀錄整理費、
攝影費、光碟製作費、稿費、教材費、材料費、學雜費、
文具用品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勞工保險費、場地費、租車費、
宣導費、郵電 費。
(三)人事費。但不得超過申請總經費三分之一。
(四)其他課程開發之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項目為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範
圍者,申請單位應依規定編列經費。
受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購買設備。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評核等級達通過之證書影本。
但於申請書填列證書核定文號,得由本署查詢者,免附證書影本。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附件三)。
(二)計畫書(附件四)。
(三)依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組織章程需有協助產業發展之任務
。
(四)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及職能基準之審查方式:
(一)由本署書面審查申請單位之資格及應備文件完整性。
(二)通過書面審查後,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依據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評
分表(附件五)、發展職能基準評分表(附件六)進行審查,並擇
優依序補助辦理,申請單位需配合派員列席說明。
(三)本署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提審查意見,並得邀請出席審
查小組。
七、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補助,應自本署核定補助計畫之次
日起,始得執行。
前項補助計畫經本署核定,申請單位有變更計畫之事由,得敘明理由
並檢附原核定計畫書、經費概算表、變更後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
署申請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本署受理前項變更計畫,得依前點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依審查結果
重新核定補助金額。
變更計畫經本署核定,不予重新認定執行期間,仍應依原核定日次日
起一年內通過品質認證及申請核銷撥款。但本署受理審查期間得予扣
除,不列計執行期間。
八、本署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申請單位執行計畫狀況、相關單據
及帳冊,申請單位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
日內檢附收據、開班資料、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品質標章編號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二)申請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九十日內
檢附收據、工作進度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請撥第一期
款,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並應於核定日次日起一
年內通過本署品質認證,檢附成果報告資料與電子檔、收據、經費
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載明通過認證之職能基準代碼函送本署審
查後,予以核銷撥付第二期款,第一期款及第二期款合計不得超過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五)申請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
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十、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所送成果報告資料之照片、影像、
紀錄片、文字紀錄、影音資料、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
財產權,授權本署及所屬機關使用於相關成果展現與宣傳行銷及本署
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課程申請單位並同意不對本
署及所屬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
申請發展職能基準補助之單位通過品質認證之職能基準,應同意本署
公告於職能發展應用平台供外界應用,並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一、申請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補助之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與職能導
向課程研發之學員,收取費用。
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
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
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
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
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
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
十三、申請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涉及生命、財產、人身安全之職類課程。
(二)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宜發展。
(三)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符發展之實益。
(四)申請單位未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於審查小組派員列席說明。
(五)違反第七點第一項規定。
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案件: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申請經費補助。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參酌新加坡作法 精進台版永續分類標準
2024.02.23 03:00 工商時報
政府為了協助企業及金融機構釐清永續經濟活動之
範疇,以達成2050淨零轉型目標,由金管會主導並
協同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及內政部,參酌歐盟永續分類
標準(EU Taxonomy),就我國國情、產業發展及
法規制度,研議訂定臺版永續分類標準,業於2022年12月
共同發布第一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之後金管會再接再厲,於2023年委外研究,
預計2024年對外公布第二階段指引。
政府於2022年底公布的第一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與歐盟永續分類標準架構相似,都要在包括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預防與控制以及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之六大環境目的中,能對其中至少一項具有實質貢獻,且對其餘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另也必須遵守最低限度的社會治理保障。
目前,第一階段指引所涵蓋的經濟活動,考量我國產業及經濟結構和歐盟不盡相同,因此初步針對國內機構投融資金額較高的三大產業,包括部分製造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以及運輸與倉儲業的16項一般經濟活動和13項前瞻經濟活動,依其永續程度分成「符合」、「努力中」、「改善中」、「不符合」與「不適用」共五類。另外,如上述提及,金管會已委外研究第二階段「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據悉第二階段所涵蓋的經濟活動,預計會將其餘較大範圍的製造業、資源回收業及金融保險業納入。
觀諸第一階段已發布之臺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正在研析的第二階段指引,可以看出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在面對2050淨零轉型目標的用心,非常值得肯定。除了臺灣以外,亞洲如新加坡等國,也都有本土化永續分類標準的提出,而下列新加坡的做法,則很值得臺灣未來在精進臺版永續分類標準時加以參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永續金融分類標準首創轉型概念之類別,並於2023年12月發布
「新加坡-亞洲永續金融分類標準」
(Singapore-Asia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針對
「能源」、
「建築與不動產」、
「交通」、
「農業與林業」、
「工業」、
「資通訊科技」、
「廢棄物處理與循環經濟」及
「碳捕獲與封存」
等八個重點部門訂定詳細分類標準,將
經濟活動分為
「綠色」(Green)、
「轉型(Transition)」與
「不合格(Ineligible)」三類,
使金融機構能識別或揭露相關融資及商品是否符合綠色
或轉型標準,進而減少「漂綠」或「漂轉型」風險。
新加坡-亞洲永續金融分類標準之分類標準如下:
一、綠色:係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要求或已幾乎零排放之經濟活動;
二、轉型:亦被定義為琥珀色(Amber),係指尚未達到綠色標準,但在一定時間內綠色轉型,或在短期促成大幅減排之經濟活動。惟轉型標準設有落日期限,將不會無限期持續;
三、不合格:被歸類為紅色(Red),係不符合「綠色」及「轉型」標準之經濟活動,職是之故,此類活動非必然對環境造成重大傷害。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認為亞洲之轉型需因地制宜,
因此首創「轉型」概念之類別。為強化與國際永續分類標準
之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著手將「新加坡-亞洲永續金融分類標準」
與國際永續金融平臺(International Platform for Sustainable Finance, IPSF)的
「共同基礎分類標準
(Common Ground Taxonomy,CGT)」進行對照,
使金融機構與市場參與者能參照,進而促進與分類標準一致
之融資,提升CGT所涵蓋市場之永續發展。MAS亦同時
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推動金融商品參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
目錄(Green Bond Endorsed Project Catalogue)
及「新加坡-亞洲永續金融分類標準」,
最終改以CGT為準,以促進跨境金融流動。
上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做法,其值得臺灣學習之處有三:
其一為MAS永續金融分類標準首創轉型概念,可以減少
「漂綠」或「漂轉型」風險;
其二為簡化永續分類類型並以綠、琥珀及紅色作為辨識,
使企業更易理解及接受,
其三為可強化與國際永續分類標準之互通性。
總之,我們除了肯定金管會及相關部會在推動臺版永續分類
標準的努力之外,也企盼政府能參酌國際如新加坡等最新
做法,來制定出優質且符合臺灣特色的永續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