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2014 10 02
老闆在下班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員工工作,將計入工時,雇主須給加班費。對於加班工時認定,勞動部主張,要以有工作事實為準,加班工時由勞工提報,原則上將以老闆交付工作的時間起算,至員工回報成果,認定該時段為加班工時。
勞動部表示,老闆在下班時間以即時通訊軟體要求員工加班,員工要留下紀錄,雇主要主動給加班費。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昨(1)日在立院社福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以任何形式交辦工作,都應算加班。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此提案理念與「勞基法」一致,先進國家亦有這樣趨勢,勞動部會儘快研究。
陳雄文表示,勞工若因雇主以通訊軟體交付任務,可認定為延長工時,若發生加班爭議,可提出申訴,勞動部一定會處理,並透過個案處理累積經驗,聽取各界意見,若有共識,不排除提出行政院的版本。
日前一名公關,因為主管長期在下班後、甚至深夜透過WhatsApp交付工作,最後過勞死。勞動部日前已做出解釋,勞工下班後在工作場域外,雇主還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電話等要求工作,勞工可紀錄工作的起訖時間,輔以對話、通訊記錄等佐證,要求雇主補登載工時並計算加班費。如果雇主不登錄,勞工可申訴。
截至目前止,勞動部並未接獲相關的申訴案。官員不諱言指出,勞工長期未重視自身權益,再加上職場氛圍,沒人敢提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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